|
|
男子盗窃诈骗数罪并罚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2-05 11:26:52
本网讯(黄思鉴)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诈骗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熊某军退缴所获赃款人民币13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军到隆林县天生桥镇岩场村下者南屯熊某林家帮工,趁无人之机进入熊某林的卧室盗得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后到天生桥镇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厅盗取人民币3000元,又将存折放回原处。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军的家属代为赔偿失主熊某林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军窜到隆林县天生桥镇岩场村下者南屯王某家,以借用为名,将王某的一辆豪爵牌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37元)骗到手后,将摩托车拿到县城城西创亿摩托车修理店,以人民币1380元销赃给被告人梁某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梁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熊某军犯盗窃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军、梁某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军的亲属代为赔偿失主熊某林的经济损失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