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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受邀玩遭拒后强奸“随便女”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8-25 10:48:16


    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1997年4月出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和曹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省宜春市东风大街的某宾馆8513房间玩耍时,曹某接到被害人夏某某电话,要曹某带其出来玩。曹某随后和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说有个女孩要过来,此人比较随便,邀请被告人周某某加入“一起玩”。尔后,被告人曹某将被害人带至该房。两人商议后,先由曹某独自留在房间与被害人夏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接着曹某离开房间,打电话要被告人周某某过来。被告人周某某敲开房间门,将被害人拉住抱至床上,脱掉其内裤,被害人喊救命,被告人周某某捂嘴阻止,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周某某离开了房间。110民警接被害人夏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周某某及曹某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一是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周某某是初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悔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本案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害人夏某某已谅解被告人周某某,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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