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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寻死制造车祸后跳楼亡 家属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5-08-24 11:51:07


    本网讯(陈慧霞 蓝天护)  意志薄弱的儿子不堪病痛折磨,一心寻死,经过车祸死不成,后又选择跳楼,最终身亡。男子的家人无理把车祸司机诉至法庭索赔。8月21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交通事故案,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16日,患癫痫病十多年的曾大贤再也不堪忍受病痛折磨,一心寻死。他驾驶一辆电动车沿平南县三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他故意不靠右行驶,他意图寻找足以让他致死的车。行至三环路西山小学路段时,他发现了目标,他加大速度朝对向行驶而来的由罗凌驾驶的小客车撞去。可悲的是,由于对方的车速较慢,他精心策划的这次“车祸”仅仅是造成了两辆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而已,他没能如愿。在抱怨完罗凌开车太慢“害”他死不成后,曾大贤仍不死心又跑向公路边的一栋房屋,并从该房屋的五楼楼顶跳下,最终死亡。

    曾大贤死后,其家属找到罗凌,声称正是因为曾大贤与罗凌的车祸才造成曾大贤神经系统受到损害最终致其选择跳楼死亡,希望罗凌能就此事作出相应的赔偿。面对控告罗凌觉得自己很无辜。车子被撞坏不算,怎么可能还要自己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罗凌觉得曾家人的要求简直是无稽之谈,遂拒绝了对方的请求。

    得不到“赔偿”,曾大贤家属将罗凌诉至法庭“讨说法”。2014年12月4日,平南县交警作出此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大贤违规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罗凌驾驶的小客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也具有安全隐患,同样违反交规,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交警认为死者与曾大贤分别负此次事故的主次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大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曾大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跑到公路旁边的房屋,从房屋五楼楼顶跳下来导致其死亡,显而曾大贤的死亡是其自行自杀的行为造成,并不是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实质关联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罗凌赔偿因曾大贤死亡而造成的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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