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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遇车祸成“植物人” 家属索赔210万
发布时间:2015-08-05 11:43:08


    本网讯(兰有斌)  四川江油女子米某到帮工附近的垃圾转运站借用厕所,不料被失控的垃圾清运车撞倒,成为“植物人”。为此,米某的家属与环卫所负责人对簿公堂,提出了210万元的赔偿。今年6月24日,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无果,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油市环卫所承担原告人受伤事故的8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万元。

    借用厕所被环卫车撞成重伤

    米某(女,现年46岁)家住江油市太平镇天池村。出事前,米某在女儿经营的位于江油环卫所垃圾转运站附近的洗车场帮忙洗车。

    2014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米某就近前往垃圾转运站里上厕所,不料被一辆在下坡过程中突然失去控制的环卫车(电动三轮车)撞倒。事故发生后,江油市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置,经鉴定,肇事环卫车属于机动车,其制动系统陈旧,已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安全运行的要求。后来,江油市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系安全事故”。

    事发后,米某被及时送入医院救治。后经医生诊断:车祸造成米某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急性闭合性胸部外伤、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去年11月7日,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米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程度。

    今年4月30日,米某出院,成为吃喝拉撒完全依赖护理的“植物人”。江油环卫所垫付其住院期间花去的全部医疗费用46万余元,并分次支付2014年7月至今年4月30日期间的护理费共34560元。

    索赔210万法官赴现场查真相

    2014年12月24日,米某的丈夫向江油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环卫清运工张某某(肇事人)、江油市环卫所共同赔偿原告米某的各项损失。其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几经变更,提出了210万元的赔偿。

    经办案法官现场调查:被告江油环卫所垃圾转运站大门右上方挂有“内有车辆出入”的警示牌,被告张某某系江油环卫所聘用员工,平时从事垃圾收运工作。通过查看,垃圾转运站入口处左侧为站内厕所,入口通道为斜坡形,厕所与坡道之间为垃圾车出道。另外,转运站大门外约200米远处还有一公厕。

    今年6月24日,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无果,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米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10万元,由被告江油市环卫所承担80%,合计8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49万元,余下39万元由该所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15万余元,余下费用分5次付清,驳回原告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垃圾收运工肇事属职务行为应由环卫所“买单”

   “为什么驳回原告对垃圾收运工即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该案主审法官李光旭分析:张某某作为被告江油环卫所聘用的员工,在从事垃圾收运工作中,理应加强对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对于米某的受伤,张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他肇事系工作中的职务行为,其后果理应由被告即江油环卫所承担。

    原告米某明知垃圾转运站系工作场所,其内部厕所并不是公共厕所,且垃圾转运站大门外附近也有公厕。米某作为与垃圾转运站相邻的洗车场工作人员,对垃圾转运站进出车辆可能出现的危险也应当有认知和预见,且环卫所大门也挂有“内有车辆出入”牌子,对外界人员进行提醒。然而,米某却在垃圾转运站正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段前往借用厕所,因此,米某对自己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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