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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法官放弃午休到偏远乡镇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5-08-14 09:29:59


图为主办法官向群众了解案情

    本网讯(甘华坚 罗扬云)  近日中午,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驱车80多公里,来到地处偏远山区的宁明县那楠乡那楠街,依法调查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证据材料。

    2007年3月,黄某、梁某夫妻俩到林某的建材店赊购一批价值5218元的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修建房子。2010年年初,黄某、梁某夫妻俩支付1118元货款给林某,由于资金紧缺,黄某、梁某夫妇俩一直拖欠林某的货款41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将黄某、梁某夫妇俩起诉到法院,索赔货款4100元。经法院调解,黄某、梁某夫妇俩自愿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4100元货款给林某。到期后,夫妇二人并没有自觉履行支付义务,为此,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群众上午忙于上班的实际情况,主办法官选择在中午时段,驱车到地处偏远山区的那楠乡向群众了解案情,查询黄某、梁某夫妇俩的财产收入情况,掌握他们的财产线索,为案件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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