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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叔子诉嫂子返还父亲养老金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8-12 10:29:50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认为嫂子私自挪用父亲的养老保险金,且父亲死亡后留有遗产给嫂子,遂将嫂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将遗产返还给自己,因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获法院支持。2015年8月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国书的诉讼请求。

    原告罗国书与被告王国仙系叔嫂关系,从1992年开始,原告罗国书之父罗明舟一直与被告王国仙夫妻生活。2010年6月王国仙之丈夫罗国云死亡后,罗明舟仍由王国仙尽主要赡养任务。2012年4月29日,罗国书与王国仙达成协议,罗明舟由罗国书负责生养死葬,王国仙将属于罗明舟所有的土地及存折(低保款、养老金)一并交给罗国书管理使用。2012年11月11日,罗明舟死亡。

    罗国书认为其父亲之所以与二哥一家共同生活,是受到二哥一家欺骗所致。在父亲与二哥一家共同生活期间,不仅父亲名下的土地由被告管理耕种,且政府给予原告父亲的低保、退耕款、种粮补贴款等也由被告使用。2010年原告二哥死亡后,原告父亲名下的土地及存折仍由被告管理并使用。被告对原告和原告父亲进行诈骗、侵占,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罗国书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占有原告父亲从2007年至2012年的退耕款、低保款、种粮补贴款等共计8960.00元。

    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后,原告罗国书将其占有物返还的诉讼请求变更为遗产继承纠纷,法院依法追加了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明舟从1992年起一直与被告王国仙夫妻二人居住,其将属于自己的存折(包括低保款、养老金、种粮补贴款)交给被告领取,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被告处理罗明舟交办事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7年至2012年4月29日时间段内由被告所领取的罗明舟存折上现金之主张,因其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未经罗明舟受权,被告所领取的现金未用于罗明舟的生活;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罗明舟死亡后留有遗产。且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上并未注明被告已经领取的现金也需一并返还给原告,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罗国书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讼参与人自愿放弃其应享有的继承权利,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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