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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独占父母遗产 哥哥诉至法庭索公道
发布时间:2015-06-29 13:18:48


    本网讯(闻锐 高晓)  父母遗产农村房屋3间被弟弟独占,哥哥为求公道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应得遗产,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继承、析产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弟弟蒋雁取得3间房的所有权,限期给付哥哥蒋承应分得该房折价款666.6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县某村59岁的蒋承与45岁的蒋雁系同胞兄弟,其父蒋某、母亲刘某2013年前先后去世,遗有村房3间,所有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建筑面积43平方米。该房由刘某住至离世,后由蒋雁占有使用。去年12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遗产。

    被告蒋雁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讼争房产已由母亲转让与其,系其个人合法财产而非遗产,原告无权分割。

    另查明,2012年3月,刘某与次子蒋雁签订转让合同将该房转让,合同显示该房有土地使用证,但未约定转让价款。原、被告均认可该房现价值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已接受继承,诉争的遗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为此发生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本案原、被告父母死亡后,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之父蒋某死后,其与刘某共同居住房屋的一半应作为蒋某的遗产,由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蒋承、蒋雁继承。上述继承人对蒋某的遗产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亦未进行分割,故应按析产之诉处理,即由各继承人对该部分遗产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故蒋某的该部分遗产应由3继承人分割,各分得房屋折价款666.67元。刘某亡前将该房转让给蒋雁但未约定价款,应视为赠与。刘某赠与该房时对该房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故对其无所有权的部分赠与无效。蒋雁接受赠与,取得该房一半及刘某分割蒋某遗产部分的所有权,且该房现由其占有使用,归其所有为宜,应由其给付原告应分得房屋折价款666.67元。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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