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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结伙闹酒吧伤及无辜 男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13 14:10:53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酒吧曾经是年轻人喜欢“消遣”的去处,但也是案件易发多发的场所。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醉酒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易永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易永尉和邓某甲 (已起诉,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省宜春市十运会某酒吧娱乐时,邓某甲调戏表演节目的女孩,该酒吧的保安黄某某等人见状上前制止,邓某甲于是用酒吧的烟灰缸砸保安的头部,并打电话邀集邓某乙、邹某(均已起诉,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忙。邓某乙、邹某等人携带刀和钢管开车赶至该酒吧门口与邓某甲、被告人易永尉等会合后,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邓某甲等人追打在旁观看的被害人谢某某以及廖某某,致使被害人谢某某摔倒在该酒吧门口的摩托车停放处,邓某甲用匕首刺被害人谢某某,邹某用钢管乱捅被害人谢某某,邓某乙用脚踢被害人谢某某,被告人易永尉用带有刀套的刀背拍打被害人谢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邓某甲等人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的损失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易永尉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2月7日在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某宾馆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永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永尉当庭辩称其持了刀,但未打被害人,因同案犯邓某甲、邓某乙、邹某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易永尉持带有刀套的刀拍打了被害人,故对被告人易永尉的辩解不予采纳。案发后,同案犯邓某甲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易永尉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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