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强弘 徐佩) 因开发商未及时与自己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也未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却将房屋抵押借款,房主陈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近日,安徽泾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陈玉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14日,陈玉与红叶公司签订了1份《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红叶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对陈玉的现有房屋进行拆迁。该公司除了给付陈玉拆迁安置补偿款外,另安置1套商住楼给陈玉,安置价格为每平方米0.29万元。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将安置房调整为另外一住宅小区2套房屋,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了1份《认购协议书》。2013年9月4日,陈玉按协议约定给付房款,后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交付房屋,却遭拖延,后知该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将上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给了案外人。陈玉认为其该公司签订合同认购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依法享有优先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优先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红叶公司与陈玉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又与案外人约定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作为向案外人借款的担保,且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是陈玉认购此房是在上述抵押登记之前,属拆迁安置房,且已在抵押前给付了全部房款,故案外人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陈玉作为被拆迁人对安置房享有的优先取得权。陈玉要求依法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