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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红小偷生活好 村邻“入伙”案发同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28 10:34:49
本网讯(兰珊 兴成) 俗话说,“跟着好人学好事,跟着坏人学不良”,临沂一中年农民因眼馋同村好友窃财享受、生活宽裕,便要求“入伙”合作,在同窃大量财物享受一把后,却因案发一并赔钱又获刑,既得不偿失,又为人不耻。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带头大哥”钱宝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学徒”钱仕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4.5万元(罚金均已缴纳),已追缴的涉案赃款3740元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9岁的钱宝与43岁的钱仕均系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村民,皆初中文化。二人同村同嗜好,都是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主,为了搞钱享受生活,二人竟相继走上了窃财的歪路,并在共同犯罪中互相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干着损人利己的非法勾当: 去年10月11日凌晨,钱宝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城郊一农村超市溜门别锁行窃,盗窃酒11箱,饮料、香烟等物品一宗,现金640元,总价值6160元。 初尝甜头后,钱宝将“不劳而获、有吃有喝”的胜利喜悦与好友钱仕分享,钱仕眼红了,央求好友“有好事别落下朋友”、再去“占便宜”时捎带上他,钱宝讲义气,痛快地答应了。去年12月28日凌晨,“二钱”结伙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临沭县城一家酒庄,用断线钳将门锁剪断,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酒、红酒、牛奶等物品一宗,总价值41336元。 今年1月15日,警方根据线索侦破本案,一举将“二钱”同时抓获归案。 案发后,钱宝初次作案所盗11箱酒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亲属代其退赃3740元;共同犯罪中被盗物品已由2被告人亲属退赔。 6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2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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