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7月1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电力设施案件,以被告人朱林家、肖帆、肖建来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11个月和1年8个月。
三被告人均因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判刑入狱。2014年9月25日晚上,三被告人经事前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租用的别克轿车到泰宁县杉城镇汉堂制药厂对面的山上,盗窃国网福建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正在架设的电缆线14.8米(价值人民币6028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余元。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肖建来伙同邢青松(另案处理)经事前踩点并准备好作案工具,将泰宁县丰岩工业园区内已停厂的南方林业厂区一台变压器和电缆线分二次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 5500余元。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肖建来伙同邢青松经事前踩点并准备好作案工具,分两次窜至邵武市城区一拆迁区盗走两台变压器和电缆线,销赃得款人民币 7000余元。2014年11月6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肖建来参与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852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林家参与盗窃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02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肖帆参与盗窃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028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