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半年内六次盗窃耕牛 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7-22 09:53:45
本网讯(张瑜) 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有人却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刚执行完绑架儿童罪的刑罚,又因触犯盗窃罪“二进宫”。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田太玉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5月30日,田太玉伙同杨正华、杨兴义(二人已判刑)相互邀约盗窃耕牛,三人窜至大方县百纳乡新华村丫口组被害人王某某家住宅,将王家价值12000元的两头耕牛盗走,随后将该耕牛以48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得款三人共同分赃。之后直至2013年10月4日,田太玉五次伙同杨正华、杨兴义、杨正平(已判刑)盗窃他人耕牛,给多名被害人造成7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2015年1月31日,田太玉被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太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田太玉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所盗耕牛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天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