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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2千余万 临清一合作社负责人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5-07-17 11:18:03


    本网讯(王希玉 户凤英)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瑞海集资诈骗、被告人李建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瑞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建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瑞海,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29日主动到河北省成安县长巷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建波,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5月6日被抓获,同年6月12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瑞海与被告人李建波系父子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瑞海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在山东省临清市注册成立临清市东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临清东旭合作社成立后,李瑞海聘用被告人李建波以及田玉平、李帅等人为工作人员,并于2013年3月21日在临清市八岔路镇设立八岔路分社,同时聘用李红军、胡美梁等工作人员。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李瑞海以临清东旭合作社及八岔路分社为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对外散发传单、宣传册以及利用代办员口头宣传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入股为名,以投资经济实体为幌子,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以高额代办费为回报,在被告人李建波等人的帮助下,通过发展93名代办员向2284名社会不特定农民非法集资4588.6837万元,非法集资的上述款项全部交给被告人李瑞海控制支配,李瑞海将款项用于偿还前期集资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代办费和奖励、支付工资、购买车辆、借贷给他人、消费等。2014年4月底,李瑞海组织临清东旭合作社相关工作人员逃匿。至案发,除用已支付的30.57959万元利息折抵本金外,仍有1634名农民的2657.04771万元本金不能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10万元;冻结李瑞海银行存款11.6731万元;扣押现金3334.8元;扣押鲁HJD406号吉利全球鹰轿车一辆、鲁PRB710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一辆、冀D07F78号东风悦达起亚轿车一辆、冀D34P56号宝马X3轿车一辆、冀A844H6号长城哈弗H6轿车一辆、鲁PSR120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一辆、无牌大众迈腾轿车一辆;查封冀DVL400号奔驰轿车手续一套;封存临清东旭合作社、八岔路分社办公物品一宗;李红军主动退赔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瑞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隐瞒真相、虚构资金用途的欺诈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建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采取以入股为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分红的手段,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李瑞海以广大农民为非法集资对象,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致1600余名农民资金不能归还,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李瑞海主动投案,到案后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且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波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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