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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日内五次贩卖毒品 女毒贩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6-30 10:20:34
本网讯(张瑜) 一女子胆大包天在两日内五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从而身陷囹圄。2015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廷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3月17日至3月18日,吴廷英在黔西县城关镇三小河边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4克给吸毒人员吴某吸食,得款共计375元。3月18日下午14时许,吴某再次电话联系吴廷英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当二人再次在三小河边的水井处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3颗,当面称量后该可疑物净重0.16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廷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0.5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且吴廷英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介于归案后,吴廷英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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