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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子帮助毒贩“送货”被判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5-06-29 13:38:51


    本网讯(唐海奎)  金钱虽好,但为了赚钱不走正道,它就变成了杀人不见血的刀。四川省营山县某九零后女子,身染毒瘾后,既不想吃苦,又想来钱快,竟干起了贩毒的勾当。2015年6月12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女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颜丽生于1992年5月,家住四川省营山县城,平常无正当职业,前几年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毒瘾,曾因吸毒被治安拘留过。2013年10月11日下午,颜丽明知龚龙(已判刑)在贩卖毒品,仍帮助龚龙将一小包毒品送到县城磨子街附近,交给吸毒人员罗某,收取毒资100元。2013年10月,颜丽帮助龚龙将一小包价格为200元的冰毒送到吸毒人员刘某家里,亲自交给刘某。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因颜丽身染毒瘾,2013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将其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2014年11月4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2015年4月10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颜丽犯贩卖毒品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颜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丽明知他人非法贩卖毒品,还参与为其送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丽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颜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颜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颜丽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颜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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