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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无证醉驾摩托车撞汽车受伤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7-08 09:27:06
本网讯(漆常青 黄芹) 7月2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甘松青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1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甘松青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靖安县清华大道加油站路段,撞向同向而行,并越过双黄实线左拐弯的一辆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甘松青自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甘松青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40mg/l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松青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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