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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益诉讼成为消费者维权利器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7-03 14:20:00
日前,上海消协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起诉书,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新手机里安装了很多预装软件,且不能卸载。上海消协状告两家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目前,该案已获立案。这是国内首次被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7月3日《中国青年报》) 自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各级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并被法院立案一直走得“磕磕碰碰”。去年12月30日,浙江消委曾经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次上海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被法院立案,对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破冰意义。消协如何通过公益诉讼,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维权,从而走出消费公益诉讼维权的“镜月水花”窘境,进而让其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自然值得期待。 首先,提起公益诉讼是消协的法定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在众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消协有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维权。因此,作为广大消费者的“娘家”,消协代表众多消费者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实乃法定职责所系。反之,不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为法律所不允许。 其次,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得天独厚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其前提是须有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由于诉讼对象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和强势企业,消费者个人维权常常面临时间和精力耗不起、诉讼代理费用过高、产品质量检测过于专业导致取证难等诸多困境。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对欺诈行为的3倍赔偿制度,但法院对于民事案件通常实行损失与赔偿金额对等的“填平式”赔偿制度,消费者有可能会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利后果。因为这些因素的肘掣,消费者个人即使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往往也不会为此与强势的商家较真。消协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一揽子地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所遭遇的种种诉讼障碍。一旦形成常态,必将成为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有力利器,其意义自不待言。 再次,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激发消费者维权信心。在社会诚信度依然不高、假冒伪劣产品仍然较为普遍的当下,消费者个人维权始终不会一蹴而就。尽管包括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为消费者个人维权敞开了法治大门,但在消费者地位弱势、商家地位强势的现状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形下,消费者个人维权必然举步维艰。在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自然应成为不二选择。有了消协出面撑腰,消费者定能坚定维权信心,敢于依法与商家就权益的维护“死磕”。而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又会倒逼商家改善服务,在法律法规、自身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因此,消协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对激发消费者依法维权信心,改善消费环境,意义深远,善莫大焉。 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为消费者维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组织,消协责任重于泰山。自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消协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多见,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现实需求。在此种语境下,作为消费者“娘家”的消协,更应以积极的作为和担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惟有如此,消费公益诉讼才能真正发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消费者维权步履维艰的困境才能真正得到根本性改变。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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