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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谋利 开收双方一同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4-16 09:53:27


    本网讯(兰珊)  公司销售员没有货物购销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为人抵扣税款谋利的同时自己中饱私囊,结果出票人与收票人同获刑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出票人吴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收票人王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均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8年7月出生的吴敬系临沭居民,大专文化,临沭县某肥料公司职工;1949年12月出生的王合系北京市民,大专文化,北京某公司经理。2010年以来,吴敬在肥料公司销售部工作期间,伙同本公司业务员刘伟(另案处理)为北京某公司的王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虚开税额367824.55元,王将上述发票予以抵扣。2014年4月以来,吴敬给河南省濮阳市的闫某祥(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额61550.35元,闫将上述发票交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河北某器材公司的袁某丽,袁将上述发票予以抵扣。

    2015年3月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王合、袁某丽已向侦查机关退缴全部涉案税款。

    另查明,2014年7月初吴敬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且经查证属实。7月底,王合到北京警方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关于“吴敬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及“王合系自首,积极退回涉案税款,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吴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合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涉案税款已全部退回等情形,法院决定对2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小贴士】

    1、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生活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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