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韶关法院“五注重”推进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
发布时间:2015-06-30 09:34:28


    本网讯(汪次安)  近年来,广东省韶关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适用工作。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共对204名未成年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非监禁刑适用率达45.33%,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日前,该市浈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团省委授予“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注重把握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对象三方面来确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犯罪情节上主要适用过失犯罪或虽故意犯罪但具有值得宽宥的犯罪动机的;犯罪手段、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未遂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的等。悔罪表现上主要适用主动投案、主动退赃、主动采取挽救措施减轻损害、积极赔偿、真诚赔礼道歉等情形。适用对象上主要适用未成年人初犯、偶犯、有受害经历的盲、聋、哑和生活不能自理等能够真诚悔罪并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

    注重扩大非监禁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拟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犯罪前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具有真诚悔过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罚金等惩罚措施,预防和减少监狱服刑的不良交叉感染,让失足少年尽快回归社会、重塑人生。

    注重做好审前社会调查

    对依法拟将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公安派出所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然后结合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悔罪、赔偿等表现最终确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户籍在外地的被告人,坚持同等对待,先向本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委托函,再由其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进行调查。

    注重规范社区交接管理

    对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在送达判决的同时,发放《非监禁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被告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确保其明确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

    注重抓好判后回访帮教

    建立主审法官回访考察帮教制度,由主审法官不定期到适用非监禁刑人员家中、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等地了解情况进行考察,建立回访帮教考察档案,认真记录回访帮教计划和落实情况,从而形成以法官回访帮教考察为主,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公安、监管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帮教网络。对于学习、生活或者在回归社会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非监禁刑人员,积极协调民政、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帮助其解决基本的生活困难,建立回归社会重新生活的信心。



责任编辑: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