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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一月内三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26 13:33:30


    本网讯(张瑜)  一女子无视法律的威严,在一个月之内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己房屋内吸食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被处以罚金。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王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4月期间,王媛在其位于黔西县城关镇金凤小区的住所内,先后两次容留杨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4月20日15时许,王媛再次容留杨某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毒品麻古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提取王媛、杨某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成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媛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王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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