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宪伟 申兴) 停放电动车未断开电源,他人在移动该车辆时,导致车辆失控向前继续行驶,结果撞翻油锅烧伤路人酿成事故。5月2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三名被告移车者陈秀芹、停车者伦利伟以及经营牛排生意的王海刚分别承担50%、30%、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李某(未成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金共计90538.72元。
2014年5月23 日上午,被告陈秀芹在安阳县北部一商贸街卖凉皮。被告伦利伟开着电动三轮车去被告陈秀芹摊位买凉皮,将未关闭电源的电动三轮车停在被告陈秀芹摊位前。被告陈秀芹推行该电动三轮车时,由于操作不当,电动三轮车撞翻原告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撞翻经营牛排生意的被告王海刚摊位上的油锅,油锅中的热油将原告李某烫伤。当日李某被送往医院,共住院治疗52天,支出医疗费26872.67元。同年12月30日,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人数及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李某为八级伤残,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60天。原告李某支出鉴定费1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秀芹推行被告伦利伟未关闭电源的电动三轮车,由于操作不当,电动三轮车撞翻原告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撞翻被告王海刚摊位上的油锅,致使原告李某被油锅中的热油烫伤,被告陈秀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以承担50%的责任为宜;被告伦利伟未关闭电动三轮车的电源即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被告陈秀芹的摊位前,其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未能预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以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王海刚经营的摊位安全措施不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以承担10%的责任为宜,原告李某在事发时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其监护不力,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以承担10%的责任为宜。遂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