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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通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6-16 16:22:17
黑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史景山作新闻发布。 陈凡 摄 本网讯(唐凤伟 满矫 于苗淼) 6月1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黑龙江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紧密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实施一系列有效举措,以“组合拳”坚决有力遏制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全省法院近几年审结生效的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为了应对毒品犯罪案件智能化、隐蔽化特点,以及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强、犯罪手段多变,审理难度日益增大的现状,高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近年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审判经验,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指导,及时解决一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定期下发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把握政策的指导,规范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单独设立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合议庭,专门负责办理毒品犯罪二审案件及审判指导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增进工作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合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开展法律咨询等,加大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力度。 记者了解到,2010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19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071人。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779人,重刑率达到29.30%,各年度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其他刑事案件重刑率10个百分点以上。依法审结了昌百刚等26人、崔红日等23人、黄晓军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等一批涉案人数多、毒品数量大、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有力打击、震慑了毒品犯罪。 据了解,今年,黑龙江法院将借助法院政务网站、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传播平台,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和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百刚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08年6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昌百刚伙同他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向宁贵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20余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79克、氯胺酮(俗称“K粉”)30克。2010年9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昌百刚时,在其车内及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6.22克,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97.28克、氯胺酮14.13克、大麻414.48克。同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昌百刚藏匿在陈丹(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的甲基苯丙胺2 993.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09.34克、氯胺酮1 108.36克。 综上,被告人昌百刚共贩卖甲基苯丙胺4 085.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09.34克、氯胺酮1 152.49克、大麻414.48克。另查明,2007年至2010年9月,昌百刚在住处或酒店等地多次容留陈银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9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昌百刚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昌百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昌百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昌百刚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昌百刚死刑。 案例二:詹辉、张新涛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1年夏季至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新涛分别伙同李君、王俊良(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邵振发(另案处理,已判刑)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毒品,张新涛分3次从被告人詹辉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00粒,后将所购毒品运回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贩卖给他人。 2012年4月3日,张新涛与李君到陆丰市甲子镇,从詹辉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496.8克,指使李君乘长途客车将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运输到辽宁省沈阳市,并指使他人到沈阳市接应后运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同年4月6日下午,张新涛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1000克。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同公路集贤县收费站将张新涛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49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23粒(从他人处购买)及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7发。 综上,被告人詹辉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049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00粒;被告人张新涛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49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123粒。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辉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新涛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新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詹辉贩卖毒品及张新涛贩卖、运输毒品均数量大,且张新涛携带枪支、弹药运输毒品,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詹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新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詹辉、张新涛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詹辉、张新涛死刑。 案例三:赵红刚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2年3月初,被告人赵红刚与孙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约定,孙晶以48万元向赵红刚购买甲基苯丙胺,赵红刚按照约定与田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将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襄樊市运输到哈尔滨市。同年3月22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赵红刚入住的房间内,将正欲交易的赵红刚、孙晶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945.34克。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红刚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赵红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赵红刚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赵红刚死刑。 案例四:伍炳见、王振宇、郑世勇 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伍炳见携带甲基苯丙胺550克从广东省广州市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在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人王振宇家,伍炳见分别向王振宇联系的郑齐涛(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郑世勇贩卖甲基苯丙胺15.6克和50克。郑世勇购买毒品后,于同年7月25日贩卖给焦某某甲基苯丙胺3克。另查明,郑世勇曾容留李某、焦某某、孙某某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同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郑世勇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8.89克。公安机关抓获伍炳见、王振宇后,查获王振宇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2.27克。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炳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振宇伙同伍炳见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世勇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伍炳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振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世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 000元。宣判后,伍炳见、郑世勇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伍炳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五:岳希斋、刘晓民、孙长虎贩卖、运输毒品案案 201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晓民多次与被告人岳希斋联系购买毒品针剂和甲基苯丙胺,岳希斋先后3次指使被告人孙长虎共携带甲基苯丙胺600克和规格为100mg的毒品针剂19 000支乘车从河南省运输到京唐高速汉沽服务区,孙长虎将上述毒品交给刘晓民,收取毒资后交给岳希斋,岳希斋先后向孙长虎支付报酬8 000元。同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京哈高速瓦盆窑收费站将驾车返回哈尔滨市的刘晓民抓获,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92.11克、毒品针剂 12 500支。经检验,在查获的毒品针剂中检出海洛因等成分。岳希斋、孙长虎分别于同年11月6日、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希斋、刘晓民、孙长虎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岳希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晓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孙长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岳希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六:吴宏威、蔡雪佳运输毒品案 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吴宏威在山西省阳泉市刘艳涛(另案处理)处以8 600元购得甲基苯丙胺2包及毒品分装袋110个。同年11月5日,吴宏威将甲基苯丙胺带入阳泉北火车站候车室内交给被告人蔡雪佳,指使蔡雪佳将毒品藏匿到胸罩内与其共同乘坐旅客列车,次日10时20分许,铁路公安机关在蔡雪佳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及毒品分装袋110个。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净重76.22克。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宏威、蔡雪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吴宏威系主犯,蔡雪佳系从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吴宏威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蔡雪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齐贵祥制造毒品案 2013年12月,被告人齐贵祥通过互联网获得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方法,并购买了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兴东小区其住处内,采取向化学配剂内添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2014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齐贵祥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684克,粉红色、绿色片剂907片(重21.774克)以及制毒化学配剂、制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粉红色、绿色片剂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贵祥购买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原料,配制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齐贵祥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齐贵祥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八:王永波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3年2月初,被告人王永波从他人处购买1万元毒品用于吸食。2013年2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王永波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9袋,重50.76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波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王永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王永波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张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14年5月初,被告人张杰的母亲杜桂芹患病后为止痛,与张杰在黑龙江省肇州县丰乐镇租住处院内和张杰妹妹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4200株,由张杰负责对罂粟进行灌溉。2014年7月,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将张杰抓获。 肇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张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 000元。宣判后,张杰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十:佟济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 2014年2月20日至4月1日,被告人佟济钊在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时代新城借住处内,容留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6次,容留杨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次。2014年4月1日,佟济钊被公安机关抓获。 宝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佟济钊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佟济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佟济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宣判后,佟济钊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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