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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写侮辱教师纸条遭体罚受伤 学校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06-16 15:03:46


    本网讯(姚明波 黎丽娟 廖锐琼)  广西桂平市江口镇一中学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气愤难忍,竟动手殴打致其头皮挫伤。事发后,该名学生一纸诉状将打人老师及学校诉至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6561.2元。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打人老师及学校各承担85%和15%的民事赔偿责任。

    调皮学生写侮辱字条 老师气愤难忍动手伤人

    原告小智原为被告桂平市江口镇某中学的学生,被告梁某则是该校的教师,并任年级的级长。2013年4月25日中午,小智和另外两个同学违反校规爬墙外出,返回时被梁某发现,梁某遂对小智等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次日原告所在班教室走廊上出现了侮辱梁某人格的字条,2013年4月27日晚11时左右,被告梁某以原告小智写该字条侮辱其人格为由,将其带到学校门卫室进行批评教育,因原告拒不承认,被告梁某一时气愤,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头皮挫伤。三天后,小智因伤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小智诊疗结果为除了头皮挫伤外,还患有腰椎疾病。一个多月出院后,小智又多次到桂平市中医院、桂平市人民医院及桂平市金田镇某卫生所等对其腰椎疾病进行治疗。

    伤情检验引争议  司法鉴定明是非

    经双方同意,2013年9月2日,桂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对原告小智进行了伤情检验鉴定,认定小智腰部的表现为陈旧性损伤或疾病表现,非此次外伤所致。因原告对认定不服,双方随后协议选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2014年1月27日,司法鉴定认定小智的腰椎疾病是其本次受伤前已存在的椎弓先天发育变异,与本次外伤无关。鉴定意见是小智被人打伤致头皮挫伤,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江口镇某中学申请对原告住院用药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原告用于治疗头皮挫伤和治疗原告腰部的先天性陈旧伤的各医药费数额。鉴定中心随后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小智治疗本次头皮挫伤的医疗费用为5818.56元,用于治疗自身腰部疾病费用为5370.63元。

    体罚教育致人伤 老师学校均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江口镇某中学的教师梁某在学生晚休时间,以原告侮辱其人格为由对正在学校里晚休的原告小智带到学校门卫室进行体罚,其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导致原告健康权受到侵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次体罚事件发生在学校的晚休时段,表明被告江口镇某中学未尽到对作为教师的被告梁某的管理职责,对本次体罚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江口镇某中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梁某应承担85%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江口镇某中学承担15%民事赔偿责任。经双方质证、认证,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门诊费、护理费等合计17035.97元。故被告梁某应赔偿原告14480.57元,扣除其在事件发生后已主动为原告垫付的13741.6元,其尚应赔偿738.97元;被告江口镇某中学应赔偿2555.4元给原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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