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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驾摩托车事故身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01 16:44:33


    本网讯(张雯静)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校投保了意外伤害身故险,在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用后自行骑车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十日内向死者家属赔付保险金1.5万元。

    小庆系某校八年级的在读学生。2013年保险公司委托该学校收取八-九年级学生的保险费后,于同年8月31日出具《承保确认书》一份,确认收取了该校1764人的保险费用,保险项目包含意外身故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2014年5月30日,小庆自行驾驶两轮摩托车坠入路边沟内死亡。至事发之前,小庆及其父母,甚至于代收保费的班主任都从未见过交纳费用的保险合同。后因保险公司以小庆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2014年9月18日,小庆的父母将学校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庭,索要意外死亡赔偿金1.6万元。因在诉讼过程中死者的父母自愿放弃了对学校索赔的诉讼请求,一审审理后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5万元保险金。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仅学校的两名老师在一审时分别出庭作证证实他们在代为收取保费时,因他们自己都不知道合同条款,所以也未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及学生进行说明。且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故因此丧失了依据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综上,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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