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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为实现“发财梦”结伙开设赌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12 11:00:23


    本网讯(陈杰)  俗话说,“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家住浦北县的吴明、甘正辉为赚取不义之财,合伙投资开设赌场并从中坐收渔利,他们本想以此获利实现“发财梦”,不料却住进了牢房。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开设赌场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甘正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浦北县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1532.5元和小铁皮箱一个、骨牌一副,予以没收。

    2015年1月中旬至2015年2月8日间,被告人吴明、甘正辉在位于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平阳村委会新田丁队209国道旁的一间居民房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桌子、凳子、骨牌及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主要是以玩骨牌打“天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吸引数十人次到赌场参与赌博,每局根据庄家赢钱按一定比例抽水获利。2015年2月8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二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十余人,扣押赌资人民币1120元和小铁皮箱(内有人民币412.5元)一个、赌具骨牌一副。被告人吴明、甘正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明、甘正辉结伙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明、甘正辉共同开设营业性赌博场所,构成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明、甘正辉共谋开设赌博场所,盈利平分,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明、甘正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吴明、甘正辉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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