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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老赖”的担保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1 16:32:25
本网讯(邹建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人担保就需承担担保人应尽之责,如果试图逃避或规避执行,就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张思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0年10月,张思其的好友姜某向胡某借款30万元时,胡某提出要担保人,姜某叫张思其担保。张思其将自己坐落于将乐县水南溪南路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该房系张思其在与前妻姚某谈恋爱时,正逢姚某单位集资建房,故以姚某的名字订购了一套,张思其也出了部分资金及所有装修费用,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只有姚某的名字。为此,胡某要张思其提供财产证明,张思其与姚某写了一张关于该套房产系两人共同拥有的声明。胡某得到声明后,同意张思其作为担保人借款给了姜某。 后因姜某借款到期未还,胡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思其、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得知姜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张思其为了使该房不用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姚某在判决前办理了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没有购置共同房产,没有共同财产要分割”。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判决姜某支付合胡某借款30万元,张思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5月22日胡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思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因张思其不在,由姚某的弟弟代收,代收后用手机拍照后用短信息发给了张思其。但张思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而外出打工,逃避执行,以致该院的执行人员无法联系和查找到张思其,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影响了法院判决书的顺利执行。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思其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外出打工,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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