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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诉法实施后韶关首个“民告官”案开审
发布时间:2015-06-10 15:12:40
本网讯(汪次安) 2015年6月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宋良锋亲任审判长,审理了广东省供销储运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储运公司)诉被告乐昌市政府(下称乐昌市政府)行政批准一案。据悉,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韶关中院开庭审理的首个“民告官”案件,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永湘出庭参与诉讼。 2011年8月30日,乐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称合作社)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土地政策过程中,就其系统内企业在进行补办土地登记手续时有关土地使用性质的问题向乐昌市政府提出《关于要求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的请示》,要求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执行“国资发[2009]73号”和“粤供合[2011]1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划拨、出让待遇。2011年10月12日,乐昌市政府作出“乐府复[2011]42号”《关于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登记的批复》。合作社据此申领(2012)02810110011—02810110014号四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5年3月10日,储运公司在就301仓库土地权属问题向乐昌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得知《关于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登记的批复》一事。据此,于4月8日向乐昌市政府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作出上述批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月17日,乐昌市政府作出并邮寄《答复》和《关于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告知书》,要求储运公司补正相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将在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后答复。 储运公司认为合作社依据该批复申领301仓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对其权利造成影响,于5月5日向韶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乐昌市政府2011年10月12日向第三人合作社作出的关于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登记的《关于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登记的批复》。 作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韶关中院首次开庭审理的“民告官”案件,涉及到行政批准,且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副院长宋良锋同志要求行政庭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充分发挥典型行政案例的引导作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并亲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因案件涉及第三人,未当庭宣判,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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