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色男诱奸两名稚龄女童一审被判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5-05-19 10:54:54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丧心病狂,居然对不满七岁和不满四岁的两个女孩儿伸出魔手,从而触犯刑法被判处重刑。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吴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4年12月31日14时许,吴长春途经贵州省黔西县协和乡化甲村新民组时,见被害人王某某(生于2008年12月9日)、冉某某(生于2010年2月22日)在王某某家门口玩耍,顿起奸淫邪念。之后吴长春以上山烧柴火为由,将王某某和冉某某骗至该村龙凤坡处,同时给付王某某、冉某某27元现金进行哄骗,将被害人冉某某裤子脱下对其实施奸淫。后又将王某某裤子脱下并抠摸其阴部,因害怕被被害人家人发现遂逃离现场。经黔西县妇幼保健院检查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小阴唇右侧充血,处女膜未破;冉某某会阴轻度充血,处女膜3点、8点见轻度撕裂痕。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长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吴长春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长春在奸淫王某某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介于归案后,吴长春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