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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用裸照逼迫情妇写“欠条”并强奸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1 16:57:45


    本网讯(郭小生 张建海)  因不满婚外女情人提出分手,一男子以补偿精神损失为由,用裸照迫使其写下一张68000元的欠条,然后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结果构成两罪。2015年5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被告人王永峰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驾校学习开车时,王永峰与女青年张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来往,这两个已婚男女逾越了道德底线,多次开房发生性关系。2014年7月初,不堪情感重负的张某主动要求与王永峰分手,不想遭到反对。在王永峰看来,自己既然在张某身上付出了包括金钱在内的感情投资,她就应该有所回报。为了将这段“奇情别恋”进行到底,王永峰在一次与张某偷情过程中,趁机拍下张某的裸照作为“筹码”,迫使其乖乖就范。同年8月1日晚,不甘心继续受辱的张某在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与王永峰协商分手事宜。可她没有想到,王永峰不仅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趁她没穿上衣服之机,再次用手机拍下她的裸照,并以补偿精神损失为由,强迫张某写下一张68000元的欠条。之后,王永峰仍以发布裸照为由,再次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时隔两天后,被王永峰不间断恐吓的张某,终于选择了报警,王永峰随即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峰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布她人裸照相威胁,强行索取她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同时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永峰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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