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出狱两个多月为筹毒资多次盗窃 瘾君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01 13:29:41


    本网讯(莫秀云 陆军亮)  “毒害无边,回头是岸”。一男子因生活作风不端,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筹钱换取毒品吸食,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刚出狱两个多月的他不惜铤而走险,又再多次进行盗窃。2015年5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王付强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付强为筹资吸毒,携带十字批螺丝刀、一字批螺丝刀窜至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一个网吧门口侧门处,盗走被害人苏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价值1300元的太子本田牌二轮电动车,后又窜至瓦塘乡政府门前东侧榕树树根处,盗走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价值1900元的绿原防盗二轮电动车。2015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付强为筹资吸毒,携带十字批螺丝刀、一字批螺丝刀窜至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一在建房屋内,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价值2600元的欧宝煌牌二轮电动车。2015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付强再次窜至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寻找盗窃目标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其持有的十字批螺丝刀1个、一字批螺丝刀1个。

    另查明,被告人王付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付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付强为筹资吸毒而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付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付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