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借钱种核桃失败不还债 男子被诉索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5-05-27 17:16:39


    本网讯(张雯静)  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终审判决严立10日内一次性偿还广南县马街村委会的借款本息,共计5.8万元。

    2008年9月,马街村委会核桃苗圃基地建设项目争取到省财政扶持资金5万元。2009年4月,严立争取到该项目,与马街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由严立栽种10亩核桃,5万元的专项资金可由其使用3年,由严立每年向村委会支付利润4000元。协议签订后,严立栽种核桃失败。双方于2011年解除协议,因严立不能如期归还5万元资金,约定转为借贷形式延期一年归还,为此,严立与马街村委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严立于2012年5月1日归还5万元及利息4000元。

    还款期限到期后,马街村委会向严立催收借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立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1年5月计算至2013年5月的利息8000元整。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严立10日内偿还本息共计5.8万元。宣判后,严立不服,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5万元的资金属于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属于政府直接补贴给严某发展核桃产业的补贴款。马街村委会作为该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人,有权对该笔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和收益,并不违反《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