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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债 “任性”男子拒不执行判决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08 15:28:42


    本网讯(孔德明 项艳)  2015年4月2日,家住江西省贵溪市的孙明为自己“有钱就是不还”的“任性”付出了惨痛代价,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也是贵溪市法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朋友关系的孙明向张根华借款6万元,此后孙明一直未归还;张根华多次向孙明索要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孙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孙明先是矢口否认有借款一事;在张根华提供当时的转帐凭证后,孙明又推脱早已还清;最后张根华被迫拿出此前向孙明催讨债务时的录音予以证实。2008年9月11日,贵溪市法院依法作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孙明返还原告张根华人民币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一性付清。被告人孙明对此不服,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7日判决生效。因心中有气,“任性”的孙明在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审理期间,于2008年11月28日与其妻裴琴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将其名下位于贵溪商城的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此后常年在外经商,长期外出。

    2010年9月9日,张根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9月10日,贵溪市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明在2010年9月18日之前履行相关义务。然而,被执行人孙明继续玩“失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孙明为逃避债务,离开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贵溪市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将此案称送贵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孙明在湖南长沙火车站被抓获归案。2014年9月23日,贵溪市公安局依法对孙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于同月30日予以逮捕。

    贵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法院判决、裁定”面前切不可“任性”,作为公民,要依法履行义务,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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