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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购煤款起纠纷 卖家起诉索债获付差旅费
发布时间:2015-05-25 11:41:47


    本网讯(邓志芳)  做生意搞买卖要讲诚信,以诚信服人。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不按常规出牌,以各种理由“耍赖”,失诚信,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原告曾凡红与被告陈小庄、何小贤素有生意往来,但原告与两被告因煤款而产生纠纷,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煤款,原告诉至法院。2015年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45330元,并支付原告6次差旅费共1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被告在荔浦县修仁镇五里排合伙开办一红砖厂。2014年8月,被告经过与原告协商,向原告购买煤炭,约定由原告将煤炭送到被告的砖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煤炭质量、价格及购买数量均系口头约定。之后原告先后将约100吨煤炭卖给被告,货款总计45330元。因被告未能支付货款,故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补写了一份欠条,约定该煤款于2014年9月底付清。2014年9月底,被告仍未能清偿原告的欠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到被告经营的砖厂追讨货款,被告陈小庄保证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否则向原告加付6次追款的差旅费12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欠款,原告为此具状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煤炭,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4533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对该欠款数额并无异议,故法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45330元予以支持,因被告拒付货款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承诺,若2013年8月30日前未能付清货款的,加付12000元差旅费给原告,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受协议约束,原告诉请被告支付7次差旅费14000元,法院对被告承诺的6次12000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无约定,且双方约定的差旅费已能够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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