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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精神病妇发生性关系后给对方百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08 15:42:19
本网讯(汪次安 刘亦卿) 广东省南雄市水口镇某村村民欧阳林坚,许诺邻村精神病妇邓某儿子结婚时给五千元礼金,然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日前,该男子被南雄市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为4年。 南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欧阳林坚在被害人邓某家吃晚饭并喝了酒。邓某洗完碗筷后来到客厅,欧阳林坚就要求与邓某发生性关系,邓某不同意并说她会报派出所的,欧阳林坚便许诺邓某其儿子结婚时他给其礼金5000元,并当场拿出100元给邓某看了下,但邓某仍然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欧阳林坚就把邓某拉入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毕,欧阳林坚给了邓某人民币100元后,拿上邓某家床上的手电筒回家去了。次日,邓某将被强奸一事告知其丈夫,其丈夫便报了警。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欧阳林坚被抓捕归案。 被害人邓某经法医精神病鉴定,患有癫痫性精神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定性自卫能力。 在日前开庭审理的法庭上,被告人欧阳林坚辩称其与邓某发生关系后给了她100元人民币,其的行为不是强奸,但同时供认其知道邓某精神不正常。 南雄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欧阳林坚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被害人邓某精神不正常,仍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的情节,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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