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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工资泄愤报复 工人破坏生产经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2 13:20:36
本网讯(吴伟红 王玲) 被告人张成因老板没有准时发其工资心生怨恨,在与老板沟通无果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结果触犯法律。近日,江西贵溪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对被告人张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成受雇佣于贵溪市金屯镇某砖厂负责砖窑里看火的工人,因砖厂老板未支付其上一个月工资,为了泄愤报复,让老板遭受经济损失,2014年5月24日晚20时许,砖厂正在烧砖,被告人张成明知关闭砖窑风闸会导致火灾,没有与任何人说明,关闭了砖窑内所有的风闸偷偷回老家,导致发生火灾,砖窑被烧塌,砖块被烧毁。经鉴定,砖厂被损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7849元。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成的亲属将17849元赔偿款交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成由于泄愤报复,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物损失17849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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