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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多名员工工资不付 法定代表人领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5-03-25 09:58:10


    本网讯(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方根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方根元与唐成斌(已判刑)在南昌县八一乡后曲村,共同投资成立了南昌伯乐尼木业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方根元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66%的股份;唐成斌占34%的股份。2011年3月至10月期间,因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该公司工人杨芳明、王军等多人先后向南昌县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南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于2011年5月至9月,通过多种方式责令该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但被告人方根元及唐成斌仍不予支付。至2011年10月,被告人方根元及唐成斌共拒付工人吴清旺等工人工资26万余元。2011年10月初,被告人方根元及唐成斌突然将该工厂及经营门店关闭,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后南昌县劳动监察局对该公司作出了《劳动保障监查限期整改指令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方根元及唐成斌经传唤至南昌县公安局后,经与工人协商,已清偿十九名工人的工资。并约定员工陆中正、吴义福的工资由被告人唐成斌分期支付;员工方强元、方慧群、陈志云的工资由方根元分期支付。

    另查明,被告人方根元于2014年12月17日向彭泽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根元作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方根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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