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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法院:证人出庭先签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5-05-12 15:17:37
本网讯(周永恒)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接受处罚和承担责任。”近日,枣庄中院民三庭在审理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证人闫某、孙某、殷某分别签署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这是枣庄中院首次在民事审判中适用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 据了解,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枣庄中院民三庭根据该解释的有关规定,起草了保证书文本,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签署保证书,说明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承诺如实作证。同时,还加强对证人的法律释明工作,耐心讲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努力提高证人的法治意识。 枣庄中院民三庭庭长关光明说:“签署保证书会对证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威慑作用,让证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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