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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孩玩擦炮酿火灾 监护人被判赔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5-08 16:00:55
本网讯(叶星球 陈拥静)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覃某、黄某、梁某3名男孩玩擦炮引发火灾的索赔案件,法院判决3名男孩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覃某宏经济损失46437元。 2010年2月19日18时,贵港市港北区郊场小区周某住宅楼发生火宅,贵港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先后出动8辆消防车和44名官兵赶赴现场扑救三个多小时才将火扑灭。火灾烧毁房屋一栋,直接财产损失165418元,2人死亡。后经贵港市公安消防支队查明,起火原因为覃某、黄某、梁某三名男孩在周某住宅楼东边大门处玩擦炮,不慎引燃堆放在门边的旧布艺沙发造成火灾,灾害成因为发生火灾时周某住宅楼东边大门外堆放大量旧布艺沙发,以及房间内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品,为火宅的蔓延、扩大提供了火灾荷载。火宅事故发生前,原告覃某宏在周某住宅楼一楼从事布艺沙发制作工作,工作场所内堆放有家具成品、半成品、材料、加工工具、家用电器、衣物等物品,上述物品在火宅事故中部分被烧毁。火灾事故发生后,各受害方共同寻求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各方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鉴定,但因受害各方无法提供充足完整的鉴定材料,没有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原告覃某宏向贵港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财产损失总计191040元,贵港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原告申报财产名称、数量、购进单价、已使用时间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所申报财产的折旧年限、烧毁率、重置价值(单价、数量)后,统计出原告的财产损失总计46437元。 原告覃某宏认为,三名男孩玩耍擦炮引燃起火灾,把原告的厂房内的家具成品、半成品、工具、家用电器、衣物等物品全部烧毁,应由三名男孩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2014年1月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因主体不符合驳回原告的反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覃某、黄某、梁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财物损失总共1700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系被告覃某、黄某、梁某玩擦炮时不慎引发,但因被告覃某、黄某、梁某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本次火灾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三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因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170069元,但原告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标的清单、送货单、货运单不足以认定其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损失数额,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索赔170069元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但鉴于本次火灾事故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贵港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虽然不是专业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但在评估机构无法作出评估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直接参与火灾事故现场施救和灾后损失统计的官方机构,其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应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情况,故法院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认定原告在本次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为46437元。因本次火灾事故是由被告覃某、黄某、梁某共同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该三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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