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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2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5-05 15:58:43
本网讯(张瑜) 俗话说得好,天上没有掉馅饼儿的好事儿,有人却不这样认为,在“不劳而获”观念的驱使下一步步走向犯罪。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金元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07年7月,金元敏通过黎晓莉(已判刑)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加入“无店铺连锁销售”传销组织。该组织以申购虚拟产品获取会员资格,以发展下线成员并以成员所缴费用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依据,建立起层级分明的传销体系,形成“金字塔”样式的“五级三晋制”。即每申购1-2份产品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金元敏以36800元购买11份“产品”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主任。后金元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张国琴(已判刑)等42人,累计申购虚拟产品589份,级别升至业务经理,直接或者间接吸纳传销资金1965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元敏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金元敏所处层级三级以上,发展下线成员超过三十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被告人金元敏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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