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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保障当事人诉权
发布时间:2015-05-04 11:07:41
图为群众在登记立案 本网讯(张诚 刘国清) 5月4日早上8点43分,当事人吕某某夫妇来到江西省德兴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起诉童某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不到十分钟,该案成功立案。这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新法实施 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据德兴市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介绍,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材料不全无法立案的 书面告知期限内补正 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应提交起诉状、自诉状和支持起诉、自诉的基础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多元化纠纷解决 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将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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