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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申请宣告患病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发布时间:2015-04-29 11:33:51
本网讯(刘愉平) 母亲因脑血管病进行手术治疗后存在后遗症,虽积极治疗但至今未痊愈。母亲名下虽有房产但无法处分,女儿已经无法继续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为继续给母亲治疗,女儿遂申请法院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案件。 申请人姜莉莎称,被申请人谢彩霞系其母亲,谢玉宝、张自英系被申请人的父母亲。2011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因脑血管病进行手术治疗后存在后遗症,虽积极治疗但至今未痊愈。被申请人从住院至今已花费了高达一百多万元的巨额医疗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父母经济上已经非常困难,被申请人名下有房产但无法处分。被申请人自与其丈夫离婚后至今未再婚,申请人与谢玉宝、张自英均具备监护能力且同意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为让被申请人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护理,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谢彩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及谢玉宝、张自英为其监护人。 经查明,201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无明显诱因突然头痛、双侧肢体乏力、活动受限,随后出现意识丧失、呕吐症状,家人遂送其入院治疗,后又于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2月17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申请人病情为:1、脑出血后遗症期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感觉功能障碍、言语功能障碍、ADL大部分依赖;2、继发性癫痫;3、左肾囊肿;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5、2型糖尿病;6、高尿酸血症;7、高脂血症。经鉴定,被申请人精神状态鉴定意见为其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重度),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意见为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被申请人从住院至今已花费巨额医疗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父母经济上已经非常困难,被申请人名下有房产但无法处分,为处分申请人房产以便其获得更好的治疗和护理,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另查明,被申请人从2004年5月1日至今都没有婚姻登记记录。被申请人谢彩霞只生育了一个女儿即申请人姜莉莎,谢玉宝、张自英为被申请人父母。申请人与谢玉宝、张自英均具备监护能力且同意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区港南区江南街道办事处南江社区居委会亦同意指定申请人与谢玉宝、张自英为被申请人谢彩霞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患脑血管病等疾病后导致智能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已经丧失了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谢彩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宣告被申请人谢彩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谢玉宝、张自英及申请人姜莉莎为被申请人谢彩霞的监护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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