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志芳 廖培清) 被告人李成和在酒店为自己儿子办满月酒,本是一件开心、幸福的事,但是酒办完后,被告人却以各种理由拖欠酒店餐费12120元,酒店因此将被告人诉至法院。2015年4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埋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餐费12120元给酒店(原告),并驳回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6日,被告为其儿子在荔浦县莲花大酒店举办满月酒宴,花费12120元,因被告当日未还现金,经协商,酒店方同意被告在酒席结束后几日内偿还所欠费用。之后经酒店方多次催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酒店的合法权益,为此,该酒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债务1212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相应利息并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尚欠原告餐费1212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在消费清单上签字为凭,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餐费1212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同期银行利息,由于消费清单上没有约定有履行期限及利息,原告该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