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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以“调解意见”为自留地确权被判撤销
发布时间:2014-04-11 11:27:50
本网讯(饶海泉) 农户因自留地权属纠纷向政府申请处理,政府却以“调解意见”来确认土地权属,从而引发“民告官”案件。4月10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服行政确认案。 原告黎宏全与第三人罗菊英、孟建琼、邓星树同村居住,双方因历史遗留的自留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4月22日,第三人罗菊英、孟建琼、邓星树向被告丘北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申请将所争议的自留地确定给其三户管理使用,被告委托锦屏镇司法所进行调查处理,锦屏镇司法所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四次调解无果。 2013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罗菊英、孟建琼、邓星树与黎宏全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将双方争议的自留地确认给第三人罗菊英、孟建琼、邓星树管理使用。原告认为该调解意见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得到的结果仍然是维持该确认行为。原告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调解意见,并责令其就争议自留地的使用权重新作出行政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因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民政府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行政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镇政府在组织土地权属争议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以《调解意见》的形式确认土地权属,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丘北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锦屏镇人民政府关于罗菊英、孟建琼、邓星树与黎宏全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并由其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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