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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水果摊主因纠纷咬断游客左耳廓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4-22 14:20:55


    本网讯(邓志芳)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有人因为自己冲动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触犯刑法,而获刑。荔浦女子王小莲就是因为冲动而付出代价。2014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小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2014年8月26日12时许,在荔浦县马岭镇银子岩景区经营水果摊生意的被告人王小莲得知其妹妹与人发生冲突,随即赶往冲突现场,并与现场游客发生肌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唐某某一同摔倒在景区的草地上,被告人张嘴咬住被害人的左耳,致被害人左耳廓完全断离。经桂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在桂林市一酒店被抓获归案。

    荔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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