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信用联社信贷员通过虚造姓名挪用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08 13:22:59


    本网讯(刘繁荣)  4月7日,湖南省新邵县法院对采取冒用他人和虚造姓名贷款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的刘凡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凡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3年至2006年,刘凡明利用在新邵县信用联社五星信用社担任信贷员的便利,以自己熟悉的名字,随意编造地址、身份证号码,再以这些人的名义在新邵县信用联社五星信用社贷款共6.28万元。他将这些钱用于家庭开支及借给孙政文等“好友”使用。五星信用社在两年前对所有历史贷款进行催收时,发现刘凡明所经手发放的借款有一部分找不到贷款人。该信用社主任将刘凡明借款情况向新邵县信用联社报告,新邵县信用联社迅速报案。

    2014年7月23日,刘凡明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8日,刘凡明家属归还了刘凡明挪用的6.28万元资金,及其他责任借款共10.28万元及利息32 199.94元。

    新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凡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和虚造姓名贷款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给自己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挪用资金罪。基于案发后刘凡明归还了全部冒名虚假贷款和责任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且庭审自愿认罪,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刘凡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