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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袍法官”奏响司法为民和谐曲
——江州区人民法院巧借人民陪审员助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纪实 作者: 吴坚定 发布时间:2015-04-02 10:44:36
人民陪审员——社会上俗称“无袍法官”或“编外法官”,肩负的责任与法官一样重大。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劳动争议、医患纠纷、未成年人犯罪、弱势群体维权等案件,助力矛盾纠纷化解,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服务群众、监督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拓宽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不再是“陪衬员”。 “倍增计划”助力司法民主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确立了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 一年多来,江州区法院在党委、人大的支持下,根据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情况等因素,按照适当高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比例的要求,开展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在选任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布选任条件、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和提请任命等五个环节,注重从不同行业、性别和年龄段的人员中选任陪审员,坚持业务技能和道德品质并重的原则,通过严格审查,把热心陪审工作、能力较强、素质较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2014年12月,该院在原有23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增选33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56人,超出该院现有法官职称人数10人,并全部通过人大的任命程序,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工作任务。 同时,针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适用法律的能力较低的问题,该院通过法官讲坛、以会代训、庭审观摩、赠送法律报刊等形式,强化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陪审员履职能力。2012年来,该院共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法官讲坛”65人次,开展陪审员座谈会12次,组织陪审员庭审观摩76人次,为陪审员订阅报纸28份,有效提高了人民陪审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和判决说理能力。 倾心帮教挽救“失足少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作为一名从事妇女儿童工作,同时也是一名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全力挽救每一位‘失足少年’,让他们重新走回正确的人生道路上来。”参加完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后,江州区妇联儿童部部长、人民陪审员张红芳说出了心里话。 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过程中,该院主动邀请妇联、团委、教育等部门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教育事业的陪审员参与审理,结合少年犯的具体情况进行情、理、法教育,以消除未成年犯的对立情绪。同时,陪审员还与法官共同做好少年犯的社会调查和回访帮教工作,社会效果显著。 小黄是一名在校中学生,由于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的影响,参与了一起抢劫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调查了解到小黄和其他涉案被告人相比,家境优越、学习成绩优良,并且平时是个孝顺父母的孩子,他是在一时义气之下参与犯罪,参与抢劫作案的主动程度比其他被告人低。在法庭教育阶段,张红芳与合议庭法官针对小黄的犯罪成因、作案动机及严重后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面对法官、陪审员的句句肺腑之言,小黄一直低着头倾听,并当庭失声痛哭,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好好读书。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小黄缓刑,并积极与学校联系,让小黄重新回到了课堂。 参与调解助力案结事了 2014年6月,黄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黄某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建某改造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黄某在建筑劳务公司施工人员没有到场监督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购置了部分材料和工具进行施工。后因其他原因被当地城建部门要求停工后,黄某与建筑劳务公司未能就已经施工的工程量、原材料的处置以及其他损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起诉至法院。 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尖锐,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而无果。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该院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程四和曾在社区工作和生活过,在当地有较高威望,立即主动邀请程四和组成合议庭,参加了案件的庭审活动。程四和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主办法官联合组织调解工作,他从生活琐事入手,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后,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步步引导双方当事人向着理性方向思考。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冰释前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子得以圆满解决。 多年来,该院在审理各种民商事案件中,本着调解先行的原则,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与法官进行交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2年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640多件,陪审率达100%,通过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210多件,调撤率达75%以上,真正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效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全程参与助推和谐执行 在执行工作中,该院因案制宜,注重发挥陪审员的自身优势,建立和完善陪审员的协助执行机制。对双方执行当事人矛盾尖锐、激烈抗拒执行苗头的执行案件,及时邀请陪审员到场协助执行,有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化解当事人双方疑虑,促进案件的积极履行,让执行在阳光下运行。 赵甲与赵乙系叔侄关系,两家相邻而居。2007年10月,赵甲在其旧屋前建起一栋楼房,房屋前有一条宽约3米、长约25米的通道,该通道边上有一段他于1975年用火砖修建的围墙。2010年8月,赵乙沿着赵甲所建围墙及原来坍塌的围墙基脚用水泥砖修建了一段高约1.17米、长约16.9米的围墙和一座大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两家关系也降至冰点,互不往来。赵乙用围墙和大门将通道封住后,赵甲日常出行只能绕道其他邻居家的天井通过,虽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处理,但因双方分歧严重而无果,赵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5月,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赵乙拆除用水泥砖修建的该段高约1.17米、长约16.9米的围墙和大门,恢复通道通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组织干警开展执行工作,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当地政府部门、村委会干部参与执行,积极从情、理、法各方面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边执行边释法教育,通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稳定了被执行人的情绪,从误解到理解,最后使案件得以圆满执结,拆掉了堵在两家人的“隔心墙”,叔侄亲情再次得以延续。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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