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姚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小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小军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丰城市沿江路往丰城市剑南街道杜家村砂场方向行驶,当行至杜家村前路段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来的出租车会车,被告人刘小军即向右打方向盘。此时,由被害人杜某驾驶的电动车搭乘被害人徐某正在货车右侧行驶,货车右侧中后部撞击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侧翻倒地,后轮碾压二被害人,造成徐某重伤二级,杜某送医院过程中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小军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法医鉴定,死者杜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小军违反驾驶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杜某、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杜某家属获得被告人刘小军赔偿款60000元及保险公司赔偿款611612元,肇事车重型自卸货车予以变卖,变卖款归被害人徐某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小军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