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论人民法庭司法便民利民制度创新
——以人民法庭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开展司法便民利民为视角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03-25 14:03:47
【摘要】:我国一直在进行着司法改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问题逐渐显现。一些司法难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案子多办案人少的矛盾不断扩大,导致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压力过大。涉诉信访、执行难等问题依然未能很好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权威受到严重影响。要破解这些司法难题,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和司法便民利民,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审判为核心,不断拓宽便民利民途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提升社会文明。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我们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人民法庭 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便民利民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司法难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案子多办案人少的矛盾不断扩大,导致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压力过大。涉诉信访、执行难等问题依然未能很好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权威受到严重影响。要破解这些司法难题,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审判为核心,不断拓宽便民利民途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提升社会文明。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 一、人民法庭司法便民利民制度的分析 我国一直在进行着司法改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问题逐渐显现。法庭工作如何服从大局、如何加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开展司法便民利民是必须思考的问题。司法便民就是要主动走出去,通过简化程序、方便诉讼、降低成本、人性化司法,适应社会变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减轻群众诉累,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让司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所用,更加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减少诉累,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其诉讼权益,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此外,司法便民要注重效率价值,各种便民、利民的人性化措施始终贯穿诉讼程序中,倡导简易、快捷、低成本、易于理解的程序运作,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确保民众时效性地接近正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我们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不是通过法庭法官机械运用法律规定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法官积极能动司法,通过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要始终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通过司法便民化、利民化,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增进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情感,让我们的司法方式为人民群众接受,司法结果被人民群众认可,让司法运作看得见、摸得着,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作为处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之一,法庭的功能也从原来的单纯解决纠纷日益转向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参与社会的治理。司法裁判的方式就是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以裁判结果昭示法的引导、规范、教育功能,这是司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要以审判为核心,不断拓宽便民利民途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提升社会文明。是法庭职能回归的要求。法庭作为最基层司法审判机关,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管理机构,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规定。人民法庭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在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肩负重大的历史使命。在社会管理主体日益多元化的现实需求下,法庭的社会管理角色也就越来越明显与重要。也是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面对这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稳定压力增大,因此亟需革新。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人民法庭已责无旁贷。也是司法改革的要求。因此,法庭的职能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就案办案式的被动的、中立的层面,而应当强调能动司法,将法庭的功能从原来的单纯解决纠纷日益转向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参与社会的治理。因此,传统司法方式就有了改革的必要。具体到诉讼程序与诉讼原则的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理念,顺应我国转型时期社会管理方式变化的现实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人民法庭一些基本的改革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只有不断地推动改革,加大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力度,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才能不断被化解,才能不断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体制。 二、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便民利民的现状 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把服务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永恒主题。要自觉把助推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任务。立足审判,胸怀大局,能动司法,今后基层法庭应将更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纠纷。切实采取便民诉讼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为群众服务,为大局服务。围绕农村经济建设、开展管理创新,积极推动建立和谐农村社会管理新体系。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但是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大部分都属于人民内部的民事琐屑纠纷,这些纠纷的是非曲直一味地用法律评价并不符合这些纠纷的内在属性,同样也不符合解决这些民事纠纷的规律。利益诉求和矛盾争议的多元化,这就决定了应该用多元的手段来解决多元的矛盾和纠纷。对社会转型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的争议由民间调和、民调组织解决更为有效。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非常符合乡村的特殊性。基层法庭所处的特殊环境具有乡土性。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生活作用的往往是扎根于社区的社会规范,并通过个人自助或者说坏话之类的社会压力来保证实施,因此常常出现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从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来看,我国农村基本上还是“乡土社会”、“情理社会”,农村当事人文化较低,经济条件较差,诉讼能力较弱。 三、基层法庭在便民利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目前基层法庭的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欠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简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手段单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针对性不强。有的基层法庭法官满足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有的法官认为法庭就应当保持中立,社会管理不是自己分内的事,不能完全做到司法为民。 (二)基层法庭审判任务的繁重。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数量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而且触及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这些案件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的牵涉的历史与现实问题,有的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行政部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包括法庭在内的共同职责。尤其在乡村地区,基层法庭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民调机构的职能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对接不到位,尚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制度,不能及时发挥对接作用,导致纠纷难以妥善处理,无法很好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同时给社会管理增加了难度。 (四)要警惕程序虚无主义抬头。我国法院系统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便民化改革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实化解了社会矛盾,拉近了与群众间的距离,但是也绝对不能忽略法治这个大前提。一切的便民利民措施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要进一步巩固司法规范化、正规化的改革成果,坚守司法的中立性、谦抑性,深植于每一个群众心中。但是以“一切以便利群众诉讼为标准”的理由来否认严谨的审判程序,会导致人民群众程序正义思想的淡薄,法官裁判主观随意性扩大,最终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五)避免便民措施华而不实。方便群众诉讼是司法为民,审理案件的终极目的也是司法为民,不是说突出方便群众诉讼就是司法为民,必须将“两个方便”统筹兼顾起来。如果司法便利化违反了司法规律,就会将司法便民化改革引入歧途,过度强调炕头庭审、背国徽下乡,有的法官甚至把法庭搬到了田间,在农田上进行审判,这种审判方式除了取得暂时的宣传噱头外,对司法便民化改革实在无多大益处。法庭在制定具体措施时,在考虑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时,也应当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事实求是,形成司法便民的长效机制。 (六)要防止空喊口号难以落实。各地在制定便民利民举措时,应充分考虑到当地及法庭实际情况,既要借鉴其他好的做法,又不能盲目跟风。通过可执行的、符合当地群众实际需要的便民措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七)笔者结合所在法庭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院在推行社区法官机制所遇到的问题,目前推行“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尚存在一些实践与理论上的障碍,需要在司法实务与司法理论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首先,理念上存在争议。有一些法官认为法官进社区虽有利于化解民间纠纷,但有损于司法中立原则,容易造成先入为主,失去严格司法程序限制,从而失去实体公正。笔者认为,社区法官作为一种制度建设,不仅仅是一项便民或调查研究活动,也不仅仅只是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一个衔接,而应当是一种审判制度延伸出来的独立机制,这种机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而司法资源却有限到不能全面应对的现实,也与目前群众的法律素质不高以致不能应对正当诉讼程序的现实相适应。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适当修正司法的中立、消极、被动的传统立场,以更加能动的方式适应形势的要求。社区法官因而产生。应当如何运作、如何与审判机制相区分仍得探讨。其次是人员与时间的安排困难。目前有的法院法庭就有法官反映,由于案件多,没有时间至社区开展工作。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法官机制就无法建立与运作,再者是社区法官与基层组织的互动不力。司法实践中有法官反映,法官到社区或村居后,地方干部不理不睬,工作无法开展;法院所发司法建议被基层重视程度不够等等。对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司法公信,真正扑下身子沉到群众当中去以外,还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这已非法庭一已之力所解决,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慢慢解决。这些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由于受传统服务意识的影响,有些地方的党政机关片面强调法庭要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把法庭视为自己属下的职能部门,要求法庭参加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为法庭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有的法庭去推行计划生育;有的让法庭法官参加专案小组,去调查刑事案件,使法官从审判台走到侦查岗位;有的还强行下派任务,甚至给法庭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从而造成了双向的权力滥用:另一方面是司法越权,致使国家权力结构的平衡被打乱,国家机器运转失常,其直接后果是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度和权威的减损。另一方面,来自于内部。由于过分强调司法为民的宗旨,忘记了自己的中立与独立性,认为凡是能够亲民、便民、利民、护民措施都是好措施,唯恐司法为民措施比别的法庭少。固然,凡是能够亲民、便民、利民、护民措施都是好措施,但一定不要忘记司法工作的本质和自身的特点。要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要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工作整个过程是为人民服务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司法解释和适用法律工作。 四、人民法庭强化便民利民的具体举措 (一)更新社会管理理念。解决司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工作的信号,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引导群众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解决人民不断增长的诉讼需求与法庭司法能力不足之间矛盾的产物。能动司法与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司法只有体现在为人民服务上,才能实现其目的,首先要揭开司法活动的“神秘”面纱,向社会公众开放,主动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只有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争取更多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才能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拓宽渠道。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战略思想。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方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坚持自身科学发展,要遵循司法的自身规律,按照司法的价值取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另一方面要求司法积极发挥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任何司法都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都要追求一定的价值取向。人民法庭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人民对公平的期望。在处理案件时,要讲政治,要顾大局。始终坚持人民利益无小事。要重视调查研究,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 “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同时遵循“公平、廉洁、为民”的法庭庭训。人民法庭干警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堂堂正正的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法庭身处最基层,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人民法庭干警要想办法为群众解难,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做受人民信赖和拥护的“平民法官”。坚持不越权、不越位,必须在遵循司法权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能动司法,才能显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优势。同时,不能忽视司法权的被动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参与、适度干预。 (二)加强与驻地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务单位的联系。在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及时向党委、政府通报重大进展等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人民法庭在接待、调解中应与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保持常态工作联系,发挥各部门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矛盾化解中,应当充分听取当地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定纷止争,从源头上消除矛盾;始终把服务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作为法庭工作的主题,从维护各个机构的正常运转,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征求各单位意见,也要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与此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法庭在开展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主动与辖区党委、政府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在工作中全方位全过程地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三)加强司法宣传。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司法环境有待改善,基层法庭除了通过审判案件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外,还肩负着普法的责任。送法到学校,利用庭审进乡村的巡回开庭方式,达到以案讲法,以案传法的目的。针对未成年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有针对性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将法庭开到学校。法官走进教室,引用真实案例,深入浅出地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摒弃僵化的说教,给学生充分的思考空间,引导他们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为学生带去生动有趣的法制课,深受老师学生们的欢迎,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增添新的内容,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扩大加深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增强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彻底性是我们的责任。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可对提高司法权威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不断强化调解理念。真正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贯穿与审判全过程和诉讼各环节,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不失时机地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做好案件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以最少的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辖区的社会稳定。注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形成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整合司法资源,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镇”的综治目标;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可以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形式,吸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将非诉调解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直接吸收进司法调解。 (五)扩大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建立涉农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司法实践中,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相对较少,扩大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对司法为民、便民,宣传法律与诉讼知识,使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对赡养、抚养、土地补偿、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积极应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就地调解,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在群众的家门口化解矛盾纠纷,使巡回审判成为法制宣传、司法便民的新窗口。巡回审判工作不仅及时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而且将各种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从现有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涉诉信访案件都是因为审判周期太长、审判效率低下造成的。加强案件的速裁审判,对减轻案件增长过快压力,减少涉诉信访具有明显作用。要加大投入,完善便民立案。实现基层法庭与院机关之间的无线联网,实现案件的远程立案,建立便民诉讼网络,方便群众参与诉讼。进一步完善“立案信访窗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导诉、答疑、调解等“一站式”服务;备好饮水机、纸笔、休息椅等,提供低价复印、打印服务;公开24小时便民电话;加强硬件建设,提供庭审排期查询、案件受理情况查询。采取预约开庭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方便当事人查阅;推行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做到及时接待、及时解决。 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权利和义务;做好法庭法律咨询工作,为群众释法说理。对涉农案件提供立案的“一站式”服务,免去了农民群众在院机关与法庭之间的来回奔波之苦,节约农民群众的时间,减轻了农民群众的诉讼成本。进一步改革简易程序,设立农村巡回办案点。把便民工作延伸到辖区最前沿,方便了当地民众的诉讼,妥善地解决各类纠纷。充分利用各级调解资源,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纠纷,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使指导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能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使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六)转变办案观念。积极开展判后回访活动。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在此基础上调整办案思路,不就案办案,将案件审结后一放了之,不闻不问。要将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到案件审结后的相关服务和帮助上,尽量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和群众带来的负作用,尽力消弭引发诉讼的消极性因素。认真做好回访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领会法律文书内容,帮助他们解决关系判决的实际问题,可以请求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给予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一定的照顾。对矛盾较大的涉农案件在结案后进一步做好疏导工作,防止新的矛盾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于不能举证或确有困难的,要主动出击、依职权调查取证。在审判工作中虽然要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使那些诉讼能力相对不强的农民群众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应法官积极开展职权取证,弥补他们取证能力上的不足,让农民群众切实得到司法为民的便利和实惠。 (七)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老弱病残孕的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方便,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加大缓、减、免诉讼费援助力度,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帮助特们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告知其诉讼风险、保障诉讼权利,指导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确保有理的弱势当事人能打得赢官司。同时加快办案节奏。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优先联系立案,当天移交审理,切实以最快最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百姓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立案,帮助其完成立案所需的工作。实现快审、快结、快兑现,还要建立司法救助经费保障体系。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争取更多财政支持,建立多方筹资救助经费的体系,为落实好各项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救助人的心理创伤,抚慰其心理,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作用。 (八)建立“社区法官”制度,作为法庭司法便民措施。在司法改革到今天的这种情况下,哪种途径是最佳途径。发现了最佳途径,将会大大节约现在各地法庭都普遍存在紧缺的审判力量与资源,同时也能发挥以一挡十的司法效果。综合各地做法与理论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作为司法为民、法庭法官“接地气”的一种新举措,社区法官制度的推行,不仅可以有效整合基层组织参与矛盾调处的力量,提前介入民间纠纷的处理,将矛盾处理在基层,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掌握社情民意,培养法官的群众感情,消除法官的官本位思想,强化了与群众的联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构建新时代下的法官和群众关系,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推广社区法官机制也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贯彻“司法为民”的最有效形式。建立社区法官的本意是要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及时介入纠纷处理,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这种工作模式与原来的坐堂问案有了相当大的区别,是一种典型的“司法为民”表现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可以缩短法庭、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主动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便利群众,与群众面对面交流,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群众疾苦,了解群众对司法的最新需求,教育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改善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表现形式,完全切合群众路线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也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社会法官的多种职能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社区法官通过调解案件,宣传法律,对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指引,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社区法官通过指导基层调解组织提高调解技能,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化解民间矛盾;社区法官通过与群众的近距离接触,增加了法官的亲和力,能让群众更了解法官,减少了因不理解而造成的矛盾。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是社区法官的应有职能;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也建立在社区法官的调查走访基础之上。因此,建立可以深入群众的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基。可以降低纠纷成诉率。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有效增强社区对司法的接受程度,节约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 (九)不断总结经验,紧跟时代步伐推陈出新。总结开展司法便民工作经验,对比较好的做法加以巩固,形成司法便民的长效机制;加强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重点宣传具有实际可行性、可复制性、可推广型的便民措施。同时,紧扣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拓宽司法便民利民途径,给便民诉讼机制补充“活水”。在保障司法公开、确保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开展和谐共建活动。通过将与基层组织开展和谐共建活动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实践载体,通过与基层组织建立和谐共建关系,以开展“和谐乡镇、和谐村庄”共建活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多元预防和化解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发挥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政治优势、地域优势和人民法庭的审判资源优势、法律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分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抓好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司法的规制、防范和教育功能,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发送涉诉矛盾分析报告制度,开展法律“三进”即“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送法进村庄”活动,将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知识送到群众手中;接受群众咨询,收集社情民意,将案件庭审现场放到群众当中,在实现便民利民的同时,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还要发挥司法建议工作。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注重从案件的审判或信访等工作中中总结和发现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和社会管理瑕疵、漏洞,找出症结,预测趋势,提出建议,不断完善社区管理体制,促进社会新型管理秩序的形成。 结 语 推行便民举措,让群众享受到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服务是贯彻“人民法官为人民”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加强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走群众路线,科学、合理开展司法便民服务,让群众感受到真实的实惠,人民司法才能获得群众的认可,才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张正勇《巧家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调研报告》 [2]高一飞、梁振彪:“社区法官制度的东莞模式与协同”,载于《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第171页。 [3]姚志坚:《当前我国司法便民改革的法律分析》,载《金陵法律评论》2008年秋季卷。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