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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好友结伙抢夺他人财物双双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3-23 13:58:54


    本网讯(邓志芳)  “是我对不起你,是我把你害了呀”,被告人肖洁志懊悔的对李杰民说道。3月20日下午,两个年轻的好朋友同时触犯法律,被广西荔浦县法院分别判刑。被告人肖洁志、李杰民因犯抢夺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两被告人都是年轻的“90后”,且都是从小一起玩的好朋友。2014年9月18日晚20时35分许,肖洁志因手头缺钱,找到玩伴李杰民,经商量,两人从马岭镇驾驶摩托车来到县城中山饮食店旁巷口伺机抢夺。不久,二被告见黄某在对面的人行道上行走,被告人李杰民即驾车到荔城医院旁的打铁行路口等候接应,被告人肖洁志横过马路,在“裕丰大金店”门口,趁黄某不备,将黄某装有现金600多元,一部价值人民币约900元手机等物的钱包抢走离开现场,然后搭乘被告人李杰民驾驶的摩托车逃走。9月24日晚19时33分许,两被告驾驶摩托车来到荔城镇中山街“网虫网吧”准备伺机作案,20时10分许,被告人肖洁志见叶某拿着手包经过,即趁叶某不备,被告人肖洁志抢夺叶某的手包,但叶某用手拼命拖住手包,并大声叫喊。惊动了正在巡防的协警,最终肖洁志被协警抓获扭送到派出所。而李杰民趁机逃走。被告人肖洁志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李杰民。

    荔浦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洁志、李杰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公开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肖洁志、李杰民共同抢夺他人财物,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洁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杰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洁志、李杰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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