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伪造合同骗取80万 男子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3-20 16:00:41


    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对于很多基建老板来说,有基建业务可做那一定是很有诱惑力的,殊不知在不知不觉中就有可能钻进别人设下的圈套。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黄疆韵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底,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机械行业协会(下称协会)在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下称彬江工业园)购置了180亩工业用地,准备建厂房和办公楼。2012年7月28日,协会会长何某某以协会名义与被告人黄疆韵签订《围墙、围栏及挡土墙施工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黄疆韵承包协会在彬江镇特种机电产业基地约180亩用地的围墙、围栏及挡土墙工程,协议明确约定:“南面419.7米的挡土墙水平高度为1.8米,造价为每立方米160元,工程完工为2012年11月30日”。

    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黄疆韵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害人黄某某从被告人黄疆韵手中承包协会挡土墙工程,造价为每立方米220元,工程总量1.6万立方米,总金额352万元,被害人黄某某缴纳5万元押金给被告人黄疆韵,该押金于工程开工之日全额返还。签完《承包合同书》后,被害人黄某某及其合伙人曾某某当场将5万元押金交给被告人黄疆韵。被告人黄疆韵收到押金后一直未通知开工,2013年7月底,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黄疆韵。

    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黄疆韵与何某某签订合同书,承包协会在彬江工业园的办公楼、厂房等基础建设工程。同年8月23日,被告人黄疆韵与何某某就该合同书签订协议,约定该合同书为意向性协议,如需实施必须签订正式协议(必须有十一家企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后该合同一直未实施。

    2013年2月1日,被告人黄疆韵与潘某某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潘某某从被告人黄疆韵手中承包协会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的水电安装工程,同日潘某某按合同约定交给被告人黄疆韵工程押金15万元。此后,被告人黄疆韵一直推迟开工时间,至2013年7月底便无法联系。

    宜春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宜春市某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均系协会内的企业。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黄疆韵挂靠宜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宜春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某胜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合同内容为:由被告人黄疆韵承包该二公司位于彬江工业园的厂房、办公楼建设工程,包工包料包装修,均价490元每平方米,合同总价款分别为124.952万元、94.08万元。

    被告人黄疆韵以上述合同为样本,伪造相应的合同将均价提高至680元每平方米,总价款分别大幅度提高至424.95万元和532.18万元。

    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黄疆韵以伪造的合同欺骗被害人龙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签订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书,约定:将宜春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在彬江工业园的厂房承包给被害人龙某某,该工程均价68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424.95万元。次日,被告人黄疆韵收取被害人龙某某保证金20万元。

    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黄疆韵以同样方式欺骗被害人曾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宜春市某胜机械有限公司在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的厂房、办公楼工程承包给被害人曾某某等人,该工程均价68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532.18万元。次日,被告人黄疆韵收取被害人曾某某等人保证金20万元。几天后,曾某某等人发现被骗,要求被告人黄疆韵退还20万元保证金,被告人黄疆韵无奈之下,将其尚未付清按揭款的大众迈腾小汽车抵给曾某某等人。

    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黄疆韵以同样方式欺骗被害人钟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书,约定: 将宜春某胜等三企业在彬江工业园的三栋办公楼承包给被害人钟某某,该工程均价886元每平方米,总价350万元。同日,被告人黄疆韵收取被害人钟某某保证金20万元。

    被告人黄疆韵收到上述共60万元保证金后不久便无法联系。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黄疆韵在广东省珠海机场被抓获。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黄疆韵亲属退还被害人钟某某2万元,取得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综上,被告人黄疆韵合同诈骗五次,金额共计8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疆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疆韵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其去珠海是为赚钱还账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提出收取钟某某的钱后被钟某某堂兄拿走、收取曾某某等人的钱后以车辆相抵,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的意见,经查,钟某某堂兄从被告人黄疆韵处拿走钱款不是为了退还给被害人钟某某,被告人黄疆韵事后抵给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车辆尚未付清购车贷款,被告人黄疆韵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后,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事后其将钱款交付他人或以车相抵的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构成,辩护人的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提出被告人黄疆韵与潘某某签订水电安装协议,属于合法的分包行为,不是诈骗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黄疆韵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被告人黄疆韵亲属退还被害人钟某某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黄疆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